(2015)鄂洪山民三初字第00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高霞与王宏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霞,王宏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民三初字第00470号原告:高霞,女,1984年1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委托代理人:杨洋,湖北元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王宏慧,女,197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公安县人,住湖北省公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霞诉被告王宏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霞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王宏慧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限额为300000元,并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高霞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押被告王宏慧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二、查封原告高霞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洪山区书城路46号金地·格林小城B地块莱茵三区L栋L单元6层L-602室(武房权证洪字第××号)的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云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熊 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