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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中执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李小梅等诉薄治国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梅,高智恒,杨苏梅,薄治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中执字第211号申请执行人李小梅,女,44岁,汉族,农民,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乌加河镇。申请执行人高智恒,男,18岁,汉族,学生,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申请执行人杨苏梅,女,63岁,汉族,农民,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乌加河镇。被执行人薄治国,男,45岁,汉族,农民,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乌加河镇。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小梅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薄治国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薄治国与申请执行人李小梅等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2013)乌中民初字第7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武文科代理审判员  吴海林代理审判员  张振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友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