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华民初字第2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四川蜀鑫投资有限公司与杨航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蜀鑫投资有限公司,杨航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2594号原告四川蜀鑫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耀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江荣。被告杨航。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蜀鑫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杨航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四川蜀鑫投资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