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黄世亮与于长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世亮,于长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322号申请人黄世亮。被执行人于长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4)青法民三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4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将在诉讼中查封的被执行人于长岭所有的无牌六轮货车变卖,取得货款1000元,其余款项,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青法民三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文东审判员 冯建伟审判员 卢晓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众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