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民二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孙运国与河北北方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平潭县旭景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运国,河北北方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平潭县旭景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二初字第81号原告:孙运国,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吉林省敦化市。被告:河北北方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法定代表人:王亚林,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佳延,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福建省平潭县旭景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法定代表人:王安平,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运国诉被告河北北方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平潭县旭景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运国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运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76元,减半收取4588元,保全费2950元,共计7538元,由原告孙运国负担。审 判 长  季从军审 判 员  赵 妍代理审判员  李建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再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