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渑刑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杨某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渑刑初字第135号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甲,男,1990年5月25日出生。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于2014年4月28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1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渑检公诉刑诉(2015)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韶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杨某甲以郭某某欠其父亲钱不还为由,酒后到渑池县城关镇某某小区#排#号郭某某家,将郭某某家大门跺开后,强行进入郭某某家院内,将院内通往客厅的玻璃门砸烂,又将防盗门砸坏。经渑池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坏物品共价值980元。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甲亲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另查明,2014年4月28日10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到渑池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杨某乙、郭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某的证言,渑池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破案报告、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作案工具照片,协议书、收条,鉴定意见以及被告人杨某甲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未经他人允许,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妨害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甲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案发后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本案系债务纠纷引发,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赵 峰代理审判员  刘韶兴人民陪审员  上官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小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