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2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孔文芳与解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文芳,解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2263号原告:孔文芳,女,198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代理人:吴荣才,庐江县龙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解飞,男,1988年3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文芳与被告解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孔文芳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文芳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文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文芳负担。审判员 王 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万海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