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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民初字第1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1243号原告:李某某,女,1949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运城市河东街308号。被告:李某某,女,1964年出生,汉族,住盐湖区北苑新村(南)三巷1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杨慧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梁民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谢晓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