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商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江平与被告江苏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一鸣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江平,江苏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一鸣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商初字第149号原告王江平,男,1978年11月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春林,江苏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兰,江苏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定淮门大街11号A单元2602室。法定代表人单妙香。被告刘一鸣,男,194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原告王江平诉被告江苏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一鸣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因王江平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江平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夏 雷审 判 员 周 毓 敏代理审判员 王 瑞 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岩岩李成荫速 录 员 胡 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