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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杭商初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陈土根与张军义、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土根,张军义,潘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浦杭商初字第358号原告陈土根。被告张军义。被告潘军。原告陈土根为与被告张军义、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毛晓娟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1年3月14日,被告张军义欠原告陈土根84000元,由被告张军义亲笔出具欠条一份。2011年3月16日,被告张军义向原告借款400000元,由被告张军义亲笔出具借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尚欠原告264000元。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张军义、潘军归还借款及欠款共计264000元。原告提供证据:1、2011年3月14日,被告张军义出具的欠条一份;2、2011年3月16日,被告张军义出具的借条一份;3、二被告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二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因二被告未到庭质证,本院经审核,认为符合证据“三性”,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张军义多次向原告陈土根借款,2011年3月14日,双方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84000元利息,由被告张军义出具了欠条给原告。2011年3月16日,双方经结算,被告张军义尚欠原告借款本金400000元,由被告张军义出具了借条给原告。后被告张军义归还了原告220000元,余欠借款本金264000元被告至今未归还。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张军义之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张军义所欠原告借款事实清楚,理应及时归还,借故拖欠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被告张军义归还给原告的220000元,双方未约定系归还本金还是利息,依法先归还利息84000元,余款136000元为归还本金。本案借款形成于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被���潘军应与被告张军义共同承担归还责任。故原告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鉴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军义、潘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陈土根借款本金264000元。如被告未能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630元(已减半收取),由二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260元,款汇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代理审判员  毛晓娟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金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