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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哈刑执字第1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罪犯刘东浩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东浩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哈刑执字第1486号罪犯刘东浩,女,汉族,1990年8月1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泰来县,初中文化。现于黑龙江省女子监狱服刑。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8日作出(2010)齐刑一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东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刘东浩不服,提出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0日作出(2010)黑刑三终字第105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5月8日根据该犯的服刑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对本案依法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女子监狱以罪犯刘东浩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罪犯刘东浩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刘东浩自入监服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生产劳动中担任缝衣服劳役,认真负责,服从分配,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减刑建议书、原审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东浩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刘东浩减刑的建议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东浩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1月10日起至2018年5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金鹏审判员  徐 向审判员  刘淑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盛丽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