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民初字第8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周尧锐与台州市逸文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尧锐,台州市逸文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事��决书(2015)台临民初字第853号原告:周尧锐。委托代理人:张明强。被告:台州市逸文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军强,职务:。委托代理人:陈思强(。委托代理人:卢俊。原告周尧锐为与被告台州市逸文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尧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明强,被告台州市逸文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卢俊、陈思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尧锐起诉称:2015年3月6日,原告发现被告旗下临海论坛互联网上出现损害原告及其家人名誉的相关帖子。该帖子由网名为“不孝之子”的用户发布,标题为“严厉谴责大洋街道桑园村中共党员周尧锐娶了媳妇不要爸的恶劣行径”。该标题涉及的人名为原告的真实���名,帖子内容涉及的人名也直接指向原告子女、妻子和父亲。帖子内容用语恶劣,涉及污蔑、辱骂、诽谤原告及其家庭成员。原告的两个子女均系在校生,儿子尚未成年、女儿为在校大学生。该贴对原告及其家庭成员,尤其两个子女,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导致精神、名誉受损。被告作为临海在线论坛的经营者,应当将该帖子彻底删除,不在网络上留下任何蛛丝马迹,并要查出网名为“不孝之子”的发贴者。被告没有及时将该帖子彻底删除,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原告因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在临海日报、临海论坛网站上向原告作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5万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台州市逸文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答辩称:一、原告所诉对象错误。“百度快照”并非被告公司所有,也与被告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原告认为“百度快照”的内容侵犯其合法权益,应当起诉百度公司。被告并非该帖子的发帖人,原告如果认为该帖子的内容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应当起诉发帖人。二、被告至今没有收到原告的任何有效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被侵权人以书面形式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公示的方式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的通知,包含下列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一)通知人的姓名(名称)和联系方式;(二)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网络地址或者足以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相关信息;(三)通知人要求删除相关信息的理由。被侵权人发送的通知未满足上述条件,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张免除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据侵权责任���第36条第2款以及上述司法解释之规定,原告如果认为该帖子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应当向被告发出有效的通知,而被告至今没有接收到原告的任何通知。三、被告在没有接到原告任何通知的情况下,在该帖子出现后较短时间内已经对该帖子作出了屏蔽、关闭等必要措施,已经尽到管理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的规定,屏蔽处理是法定的有效措施。被告作为临海域内知名网站,在日常的管理和运营过程中非常注意保护公民的隐私。从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也可以看出,及时对涉案帖子作出了屏蔽处理,并表明了态度:“此贴主观攻击太强,已经明显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此贴暂作关闭处理……”。综上,无论在事实上还是法律规定的层面上,被告都已经尽到管理责任,对该贴在网络上的传播没有任何过错。故原告所诉对象错误���请求法院查明事实,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拟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公司基本情况材料、组织机构代码证各1份,拟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适格。3、公证书1份,拟证明被告网站上发布的帖子内容侵犯了原告的名誉。4、户口簿复印件1份,拟证明原告的家庭成员情况,帖子内容涉及原告及家人。5、证明2份,拟证明周青霞与周霞系同一人,汪连君与旺丽君系同一人,周一帆小名为周梓鑫的事实。6、学生证复印件1份,拟证明周青霞的身份情况。经质证,被告对证据1、2没有异议;对证据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待证事实有异议。该公证书可以证明以下事实:公证处通过百度搜索关键词“周尧锐”的方式获取网页链接,故公证处保全的证据来源于“百度”,而非被告公司运营的临海在���。即百度搜索结果所显示的“严厉谴责大洋街道桑园村中共党员周尧锐娶了媳妇不要爸的恶劣行径”帖子来源于百度公司。被告运行的临海在线网站上已经没有显示该帖内容。被告为了保护原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已经在该帖子发出不到一小时的时间内,在没有接到原告任何有效通知情况下,对该帖主动采取了屏蔽处理。公证书第13页起至22页所显示的网页内容,均来源于百度快照,而非被告经营的临海在线。故原告所谓的“侵权”数据均来源于百度,而非被告;对4、5、6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待证事实有异议。被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7、百度快照1份,拟证明原告主张的侵权帖子来源于百度,与被告无关。8、公证书1份,其中第5、6页拟证明通过百度搜索得到的搜索结果与原告提交的公证书所显示的内容一致,证明搜索结果中所显示的内容,来源于百度而非被告;第7页拟证明临海在线网站上涉嫌侵犯原告权益的帖子已经被屏蔽处理的事实;第30、31、32页拟证明原告所引网帖的发帖时间为2015年3月5日13点49分32秒,屏蔽的时间为2015年3月5日14点42分。即被告在该帖子出现1小时之内,在没有收到原告有效通知情况下,对该帖子采取了屏蔽、关闭、删去原告个人信息等措施。原告对证据7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证据8的待证事实持有异议,侵权帖子系在被告网站发布后再传播至其他网站,被告主张已经对该帖进行屏蔽等技术处理,但只要该帖子还在网络上传播,被告就应该承担相应责任。本院对原、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认证如下:被告对原告提交法人证据1、2没有异议,经审核,证据1、2符合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本院对证据1、2的证明效力予以认定;被告对证据3、4、5、6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对证据3、4、5、6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7、8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对证据7、8的真实性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5年3月5日13点49分32秒,网名为“不孝之子”的用户在被告旗下的临海在线论坛上发布了标题为“严厉谴责大洋街道桑园村中共党员周尧锐娶了媳妇不要爸的恶劣行径”的帖子。2015年3月5日14点42分,被告网站管理人员对该帖作了屏蔽处理;2015年3月5日14点51分,被告网站管理人员对该帖作了关闭处理。2015年3月6日,原告在网络上发现该帖子,认为该帖内容涉及污蔑、辱骂、诽谤原告及其家人。2015年3月6日下午3至4点左右,原告找到被告办公室,与被告工作人员就此事进行交涉。2015年3月20日,原告到临海市公证处,申请对互联网上出现的损害其及家人名誉的相关内容进行保全证据公��。2015年3月23日,临海市公证处作出(2015)浙临证内字第1365号公证书。其中,第13页起至21页显示的网帖内容为点击进入“百度快照”后所获取。第13页页端载明:“如果想更新或删除快照,可以投诉快照”。(百度和网页的作者无关,不对其内容负责。百度快照谨为网络故障时之索引,不代表被搜索网站的即时页面。)本院认为,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人格尊严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本案中,“严厉谴责大洋街道桑园村中共党员周尧锐娶了媳妇不要爸的恶劣行径”的帖子系被告旗下临海在线论坛的网络用户“不孝之子”于2015年3月5日13点49分32秒在临海在线论坛上发布。被告旗下临海在线论坛的管理人员在尚未接到原告通知���情况下,于当天14点42分对该帖作了屏蔽处理,并于当天14点51分对该帖作了关闭处理。被告对该帖子及时采取屏蔽、关闭等必要措施,已经尽到了审慎管理义务。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原告主张侵犯其名誉权的帖子现来源于“百度快照”。“百度快照”亦声明其下内容不代表被搜索网站的即时页面,与百度和原网页的作者无关,如果想更新和删除快照,可以投诉快照。综上,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在临海日报、临海论坛网站上向原告作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5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周尧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200元,由原告周尧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执收单位代码:02001)。代理审判员 许建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余燕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