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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37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甘民初字第3739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刘某某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秀娟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婚前并未深入了解,没有良好的感情基础。原、被告于*日结婚,婚后育有一女,现已长大成人。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没有建立牢固的夫妻感情,经常因为一些家庭琐事吵架。被告作为丈夫,二十几年来并没有带给原告家庭的温暖,在言语和行为上刺激和伤害原告的情感,原告十分委屈。现被告不跟原告说话已有半年之久,每天彼此之间像陌生人一样,被告除了每天回家睡觉外,原告根本看不到被告的身影。原告感受不到丈夫的爱,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以至于孩子都支持原告离婚并表示愿意跟原告一起生活。原告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和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二十几年来一直隐忍,但孩子现已长大成人,原告认为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没有必要继续。鉴于原告没有其他房屋可以居住,本着照顾妇女和弱势一方的原则,原告要求将原、被告之间共有的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号房屋判归原告所有,由原告和女儿共同居住。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原告与被告离婚;2、原、被告共有的位于大连市*号的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刘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不同意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告所述的认识经过、结婚时间、子女情况属实,原告提出离婚的理由不属实,只是原告个人的观点。双方组建一个家庭非常不容易,共同生活20多年,最困难的时候已经过去,现在这个年龄应该是安享生活的时候了。亲属和邻居知道原告闹离婚,都感觉很不可思议。双方根本没有达到离婚的程度,两个人之间没有什么原则性的问题,所以被告不同意离婚。另大连市*号的房屋系被告单位所分的福利房。双方结婚20多年,有深厚的感情基础,不能说离婚就离婚,而且离婚对孩子影响太大,在双方老人面前也交代不过去。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于*月经人介绍相识,*日在大连市甘井子区登记结婚。双方的婚生女刘某甲于*日出生,现已成年。双方婚初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家庭责任承担、沟通不畅等问题产生矛盾纠纷。原告庭审时表示坚决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本及本案庭审笔录等在案为凭,且经当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应予采纳。关于当事人提供的财产方面的证据材料,因财产分割是以离婚为前提,现该前提不存在,故本案对上述证据不予认证。本院认为,婚姻的幸福需要双方共同经营,彼此包容、互相关爱、患难与共。关于离婚,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原、被告自愿结合,共同生活二十多年,有良好的感情基础和共同生活经历。家庭矛盾在所难免,双方均应从自身查找原因,考虑对方的付出与艰辛,担负起应有的责任,用智慧和真爱去化解矛盾,不能以自我为中心伤害对方,更不能轻言放弃婚姻和家庭。珍惜身边相依相伴的人、彼此尊重与信任,是对自己人生的一种负责任,更是给自己幸福所争取和保留的机会。法院判决双方是否离婚,应看双方是否感情破裂。本案当中原告主张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但被告表示双方没有原则性问题,不同意离婚。原告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足以导致感情破裂的情形,原告的单方陈述不足以证明双方感情已经破裂。现双方虽有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致破裂程度。故原告要求离婚之诉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刘秀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英俊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