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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罗田河民一初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原告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淑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淑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罗田河民一初字第00049号原告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田农商银行)。法定代表人:徐有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应荣,该公司贷款化险中心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淑娟。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罗田农商银行与被告李淑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周奇光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张亚萍、人民陪审员周伟光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田农商银行法定代表人徐有源的委托代理人方应荣、被告李淑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田农商银行诉称,被告李淑娟于2011年1月19日向湖北省农村信用社借款50000元整用于建房,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为2013年1月19日,利率为9‰。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一直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2014年5月26日,原告罗田农商银行向被告李淑娟下发了催收通知书,被告李淑娟签字予以确认。现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罗田农商银行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李淑娟迅速还款。原告罗田农商银行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农户借款申请书、农户小额信用借款合同、湖北省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借款凭证及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用以证明原、被告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被告李淑娟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在庭审质证过程中,被告李淑娟认为签字不是其亲笔签的,但手印是其自己按的,是信用社工作人员叫其在什么地方按她就在什么地方按。被告李淑娟辩称:被告李淑娟是案外人胡某某骗过去借钱的,当时借钱的时候案外人胡某某说不要被告李淑娟偿还本息。借这个钱虽然是被告李淑娟签字借的,但是这个钱被告李淑娟没有用,也没有还。案外人胡某某和信用社文会计叫被告李淑娟在哪里签字其就在哪里签字,这个事情之后信用社一直没有找被告李淑娟,但听说案外人胡某某偿还了几个月的利息。被告李淑娟为支持其抗辩理由,向本院提交了其户口本的复印件,用以证明其是在被欺骗的情况下才办理的借款手续。在庭审质证过程中,原告农商银行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本院认为,原告罗田农商银行提交的证据系原、被告双方为办理借款而签订的相关手续以及原告罗田农商银行工作人员催收该笔借款的相关手续,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被告李淑娟提交的证据,其内容客观真实,但并不能达到被告李淑娟的证明目的,本院依法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19日,被告李淑娟为建房向湖北省农村信用社借款50000元整,办理借款手续时,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为2013年1月19日,利率为9‰。期间,该笔借款利息结至2013年3月31日。自该日后,被告李淑娟未能偿还本息。2014年5月26日,湖北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向被告李淑娟下发了催收通知书,被告李淑娟签字予以确认。2014年8月3日,湖北省农村信用社更名为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现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罗田农商银行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李淑娟迅速还款。本院认为,被告李淑娟与原告罗田农商银行办理的借款手续,有其签名予以确认,属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规定,能够证实原、被告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故被告李淑娟应当承担还款责任,被告李淑娟虽辩称其系在被骗情况下才办理借款手续,但其在合理期限内并未向相关部门申请撤销,同时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对该抗辩理由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淑娟偿还原告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及自2013年3月31日起按照双方约定利率计付的利息,还款时息随本清。此款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逾期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李淑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上诉费1050元,款汇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周奇光审 判 员  张亚萍人民陪审员  周伟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熊应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