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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18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太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范绍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1819号原告:太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太和县。法定代表人:牛德。委托代理人:刘琳玲,太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告,范某某,男,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范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太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71元,减半收取1686元,由原告太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继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