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黄爱华与江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爱华,江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90号申请执行人:黄爱华被执行人:江锦本院执行的黄爱华与江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标的额为273446元,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273446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在银行、房产、车管等部门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永执字第90号黄爱华与江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詹 旺审判员 熊守明审判员 邓怡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聂洪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