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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梅蕉法民一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钟德平申请宣告钟淑蓉死亡终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蕉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蕉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钟德平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梅蕉法民一特字第1号申请人钟德平,男,1945年10月11日生,高中文化,汉族,广东省蕉岭县人,。申请人钟德平申请宣告钟淑蓉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钟德平诉称:被申请人钟淑蓉是申请人钟德平所生长女,由申请人抚养长大成人。1993年钟淑蓉在深圳打工时精神出现异常,1994年经申请人带到梅州市嘉康医院治疗,病情好点,便碰墙壁,院方怕出事故,劝申请人带回家继续治疗,但无奈被申请人还是于1995年4月离家搭乘广州班车出走,据当班司机反映在增城下车,未带走随身携带的背包衣物等,行旅由司机搭回给申请人,申请人当即到蕉华农场派出所报案,当时申请人的家弟钟远平在广州公安局工作也发动亲友等多方协助查找亦无下落。被申请人出走失踪至今,长时间有户无人,户口仍挂靠蕉华公安分局,20年来音讯全无,下落不明,已无生存可能。因此,申请人钟德平请求法院依法宣告钟淑蓉死亡。经查,钟淑蓉,女,1973年2月16日出生,未婚,是申请人与林完英的婚生女儿,与申请人钟德平系父女关系。1987年申请人与林完英离婚后,钟淑蓉一直随申请人居住生活,至1993年在深圳务工后精神出现异常,申请人于1994年8月31日送钟淑蓉到梅州市嘉康医院治疗至1994年11月13日出院,被诊断患有精神分裂症。1995年4月申请人发现钟淑蓉搭乘广州班车离家出走后,当即到梅州市公安局蕉华分局报案称其女儿钟淑蓉失踪。至今钟淑蓉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申请人据此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宣告钟淑蓉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4年5月28日在人民法院报第三版刊登寻找钟淑蓉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钟淑蓉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钟淑蓉自1995年4月离家出走,至今无任何消息,因此,钟淑蓉下落不明已超过四年,符合宣告死亡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钟淑蓉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蓝文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艳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