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2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柯美玲与林万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美玲,林万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2527号原告柯美��,女,197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溪县。被告林万益,男,197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柯美玲与被告林万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柯美玲未按本院受理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预交受理费或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曾琼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泉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