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刑终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刘某污染环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污染环境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沧刑终字第191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无业。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于2014年7月15日被南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某犯污染环境罪一案,于2015年2月26日作出(2014)南刑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刘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刘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刘某撤回上诉。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2014)南刑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左书元审 判 员 张战洪代理审判员 赵长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永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