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白银恒盛工贸有限公司与郭桐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白银恒盛工贸有限公司,郭桐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保字第19号原告白银恒盛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高科科技产业园。法定代表人杨行海,男,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鸿亮,甘肃仁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桐希,女,汉族,现住兰州市西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白银恒盛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郭桐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白银恒盛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郭桐希名下价值5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财产担保。原告白银恒盛工贸有限公司以存款5万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白银恒盛工贸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提供的担保财产亦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担保财产安全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白银恒盛工贸有限公司存款5万元进行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祯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宗 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