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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刑执字第3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李书兴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书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3012号罪犯李书兴,化名张玉军、李星、新子,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作出(2010)保刑一初字第000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书兴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5年4月7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5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书兴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8月15日至2014年10月14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记功奖励4次、表扬奖励3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有奖励审批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书兴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9月24日起至2029年4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发代理审判员  龚 倩代理审判员  郑 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