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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执字第1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杨明周与伊犁州广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克拉玛依市康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奎执字第174-1号申请执行人:杨明周。委托代理人:林国强,新疆奎屯垦区团结西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伊犁州广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牛志刚。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康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牛建军。被执行人:新疆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丽慧。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杨明周与被执行人伊犁州广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克拉玛依市康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8176.20元,执行费173元,利息333元,合计18682.2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从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康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中扣划案款1095962.11元,其中支付给本案申请执行人18682.20元,剩余案款支付到了(2015)奎执字第168、173、175号执行伊犁州广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克拉玛依市康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中。被执行人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奎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奎民初字第4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毅审判员 和文峰审判员 孙 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素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