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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6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边蜜与王欢、河北紫菁纺织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蜜,王欢,河北紫菁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653-1号原告边蜜,农民,住高阳县。被告王欢,住高阳县。被告河北紫菁纺织有限公司地址:高阳县庞口镇西王庄村南注册号:130628000008692法定代表人孙永茂,该公司经理。原告边蜜与被告王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王欢驾驶的冀F×××××号凯马牌轻型普通货车予以查封。2015年5月2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解除对冀F×××××号凯马牌轻型普通货车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王欢驾驶的冀F×××××号凯马牌轻型普通货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晓萍代理审判员  王微微人民陪审员  杨耀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董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