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6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边蜜与王欢、河北紫菁纺织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蜜,王欢,河北紫菁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653-1号原告边蜜,农民,住高阳县。被告王欢,住高阳县。被告河北紫菁纺织有限公司地址:高阳县庞口镇西王庄村南注册号:130628000008692法定代表人孙永茂,该公司经理。原告边蜜与被告王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王欢驾驶的冀F×××××号凯马牌轻型普通货车予以查封。2015年5月2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解除对冀F×××××号凯马牌轻型普通货车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王欢驾驶的冀F×××××号凯马牌轻型普通货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晓萍代理审判员 王微微人民陪审员 杨耀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董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