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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川执字第3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某与罗某某离婚财产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川执字第364-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女,汉族,生于1988年9月14日,住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罗某某,男,汉族,生于1973年5月11日,住达州市通川区。张某申请执行罗某某离婚财产纠纷一案,本院(2015)通川民初字第8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受理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张某尚未受偿金额20万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罗某某暂无现金履行,本院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某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罗某某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关于“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通川执字第36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就剩余债权20万元及利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立波审判员  蒲 军审判员  郝德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