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璧法民初字第02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2475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1986年10月5日出生,住云南省宣威市。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80年12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弋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