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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蠡民初字第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梁瑞牵与王通运、贾大朵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瑞牵,王通运,贾大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蠡民初字第597号原告:梁瑞牵。被告:王通运。被告:贾大朵。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瑞牵诉被告王运通、贾大朵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梁瑞牵立案后未预交诉讼费,本院2015年5月12日向原告发出诉讼费催交通知书,原告仍未按期交纳,同时也未申请司法救助或申请减、缓、免诉讼费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冯银霞审判员  徐法宪审判员  张志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齐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