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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翔民保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窦海林与凤翔县柳林镇河湾村村民委员会诉前保全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窦海林,凤翔县柳林镇河湾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翔民保字第00030号申请人:窦海林,男。被申请人:凤翔县柳林镇河湾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柳林镇河湾村。负责人:宋锁成。申请人窦海林因情况紧急,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凤翔县柳林镇河湾村村民委员会在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7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窦海林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窦海林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凤翔县柳林镇河湾村村民委员会在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7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任红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卢 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