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栾民执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刘书中与布素领民间借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书中,布素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栾民执字第48号申请执行人刘书中。被执行人布素领。本院在执行刘书中与布素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重新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其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胜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书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