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二终字第00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二终字第001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上诉人王某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鹿泉市人民法院(2014)鹿民一初字第02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某又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荣水审判员 颜景山审判员 孟志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智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