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叙永民初字第7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叙永县支行诉陈金莲、胡贤群、廖坤雨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叙永县支行,陈金莲,胡贤群,廖坤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叙永民初字第75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叙永县支行,地址:叙永县叙永镇西大街36号。负责人宗兴江。委托代理人李春,四川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金莲,女,生于1963年4月24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被告胡贤群,女,生于1980年5月25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被告廖坤雨,女,生于1989年12月4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叙永县支行诉被告陈金莲、胡贤群、廖坤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4月30日通知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叙永县支行预缴诉讼费,但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也未说明理由。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及有关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叙永县支行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葛一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曾 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