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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民一初字第02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孙军福与孙立友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军福,孙立友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一初字第02547号原告:孙军福,男,1979年9月出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被告:孙立友,男,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军福与被告孙立友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军福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军福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孙军福负担。审判员  曹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