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刑执字第3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魏亚仲故意伤害(致死)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魏亚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3016号罪犯魏亚仲,又名冬冬,男,197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北省保定市人,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五年二月二日作出(2005)保刑初字第10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亚仲犯故意伤害(致死)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魏亚仲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作出(2005)冀刑一终字第327号刑事判决,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交付执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七年十二月四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院于二○一二年八月十五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变。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5年4月7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5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魏亚仲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9月15日至2014年7月14日,获计分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5次,获单项记功奖励3次、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审批表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1995年9月19日因犯抢劫罪,被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1998年8月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3年8月24日刑满释放,属累犯。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但该犯属累犯,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魏亚仲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4月22日起至2025年11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发代理审判员 龚 倩代理审判员 郑 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