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介民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介民初字第271号原告张某,男。被告张某某,女。原告张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予以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并依民间习俗举行结婚仪式。2005年12月12日生育一女张某琪,现年10岁。2010年8月19日原被告补办结婚登记。2011年6月,被告回到云南老家后再无音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具状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婚生女张某琪由原告抚养。被告张某某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并依民间习俗举行结婚仪式。2005年12月12日生育一女张某琪,现年10岁,随原告生活。2010年8月19日原被告补办结婚登记。2011年6月,被告回到云南老家后再无音讯。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介休市张兰镇板峪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加盖介休市公安局印章的证明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明,经庭审举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感情是婚姻关系的基础,确定是否解除婚姻关系,要看双方感情是否已经破裂。本案中,被告张某某离家已四年有余,在此期间被告不履行任何家庭义务,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说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婚生女张某琪因其一直跟随原告生活,应由原告张某继续抚养。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予以缺席判决。本案经本院调解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某和被告张某某离婚。二、原、被告的婚生女张某琪仍为双方之女,随原告张某生活,由原告张健负责抚养。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俊斌审 判 员 王志敏人民陪审员 宋守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秦敏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