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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初字第07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仇玉超与孟凡宇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玉超,孟凡宇,范晓侠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07813号原告仇玉超,男,1988年11月2日出生。被告孟凡宇,男,1965年12月16日出生。被告范晓侠,女,1972年12月1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仇玉超与被告孟凡宇、范晓侠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仇玉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2元,由原告仇玉超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炎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 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