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包执字第015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蚌埠市鑫达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徽省经工建设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裁定书(2015包执字第01589号)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蚌埠市鑫达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经工建设集团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1589-1号申请执行人:蚌埠市鑫达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安徽省经工建设集团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4)包民一初字第0240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尚欠本金181588元及逾期利息20613元(自2013年2月24日起以181588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之日止),诉讼费2000元,执行费2624元,总计206825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以181588元为基数,利息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从2015年3月12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省经工建设集团公司所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206825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以181588元为基数,利息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从2015年3月12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物,或提取、扣留同等数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盛 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严啸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