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民初字第17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董燕中与被告刘金红、吴进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葛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燕中,刘金红,吴进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葛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1739号原告董燕中,男,生于1976年3月19日,汉族。被告刘金红,男,生于1972年7月6日,汉族。被告吴进东,男,成年。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葛支公司,住所地:长葛市长社路东段北侧。原告董燕中与被告刘金红、吴进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葛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起诉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原告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条件的,依法应驳回起诉。本案中,原告董燕中与被告刘金红于2015年4月20日07时05分许在郑汴物流大道高庄路西约60米处发生交通事故,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董燕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永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鲁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