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姚执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李文亮申请执行张兴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姚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亮,张兴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姚执字第141号申请执行人李文亮,男,1969年7月12日生,彝族,农民。住姚安县光禄镇梯子村委会结连山二组。被执行人张兴祥,男,1955年6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姚安县栋川镇住院村委会庄子顶四组。本院在执行李文亮申请张兴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姚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姚民初字字第36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义务:由张兴祥给付李文亮执行款359元。现上述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姚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姚民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审判员 林 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国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