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七民保字第4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东海荣发与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兰州东海荣发商贸有限公司,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宁夏佳臣置业有限公司,周青云,陈建军,樊飞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七民保字第40018号原告兰州东海荣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法定代表人张进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春娟、郭鸿,该公司职员。被告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法定代表人汪丛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住所地银川市金凤区。负责人邵林平,该公司负责人。被告宁夏佳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陈保佳,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周青云,男,1987年出生,住湖北省武穴市。被告陈建军,男,1960年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樊飞雄,男,1956年出生,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东海荣发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宁夏佳臣置业有限公司、周青云、陈建军、樊飞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兰州东海荣发商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宁夏佳臣置业有限公司、周青云、陈建军、樊飞雄的银行账户存款2345913.7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宁夏佳臣置业有限公司、周青云、陈建军、樊飞雄的银行账户存款2345913.7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唐培勇审 判 员  张 敬人民陪审员  陈 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贾晓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