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慈执民字第1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沈信钊与苗志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信钊,苗志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1590号申请执行人沈信钊,农民。被执行人苗志田,教师。本院执行的沈信钊诉苗志田(2011)甬慈周商初字第24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苗志田妻子袁梅珍的房屋处置后,申请执行人沈信钊已受偿40858.16元,苗志田尚欠沈信钊39141.84元。现申请执行人沈信钊向本院申请执行终结,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甬慈执民字第159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治  军审 判 员 莫  建  江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单泓斌(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