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1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沈信钊与苗志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信钊,苗志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1590号申请执行人沈信钊,农民。被执行人苗志田,教师。本院执行的沈信钊诉苗志田(2011)甬慈周商初字第24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苗志田妻子袁梅珍的房屋处置后,申请执行人沈信钊已受偿40858.16元,苗志田尚欠沈信钊39141.84元。现申请执行人沈信钊向本院申请执行终结,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甬慈执民字第159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治 军审 判 员 莫 建 江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单泓斌(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