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尤民初字第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陈贵旺与吴厚云、吴巧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贵旺,吴厚云,吴巧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尤民初字第690号原告陈贵旺,男,1977年1月5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尤溪县。被告吴厚云,男,1981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自由职业,住尤溪县。被告吴巧珍,女,198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自由职业,住尤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贵旺与被告吴厚云、吴巧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贵旺与被告吴厚云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吴厚云、吴巧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贵旺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张初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罗立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