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01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赵光军与蒋宝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光军,蒋宝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1404号原告:赵光军,男,1969年11月29日生,汉族,居民,高中文化,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蒋宝剑,男,1976年1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光军与被告蒋宝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光军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光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赵光军负担。审判员 刘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