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狮民二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锐太绝缘制品厂与广东智友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锐太绝缘制品厂,广东智友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狮民二初字第236号原告:佛山市南海锐太绝缘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负责人:潘生文。委托代理人:潘兵,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系。被告:广东智友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营业执照号:××××3876。法定代表人:玉柳行。原告佛山市南海锐太绝缘制品厂与被告广东智友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梁宁独任审理本案,于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向被告供应各规格的预浸料。至2014年12月31日,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货款144563.7元。后原告于2015年1月向被告供应价值5527.8元的货物。2015年2月13日,原告收到被告货款38158.6元。由上,至2015年2月28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11932.9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11932.9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原告在庭审中减少诉讼请求:由于被告自原告的厂内拉回部分货物,扣除该部分货款后,被告尚欠原告77022.47元。被告没有到庭应诉和答辩。诉讼中,原告举证如下:1.原告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用以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的基本信息(打印件),用以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3.对账单明细表(2月份)、对账函、送货单22张(原件),用以证明:2015年4月8日,原、被告交易后经双方对账,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货款77022.47元。被告没有提交证据。经审查,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是原件或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与原告诉称的事实相互印证,互相关联,本院依法对上述证据及证明内容予以确认。被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视其为自动放弃举证、质证、辩证的权利。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4日至2015年1月9日期间,原告供应多批绝缘预浸料给被告。2015年4月8日,经原、被告双方对账,扣除被告退回给原告价值34910.43元货物的货款后,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货款77022.47元。原告向被告追讨货款未果,遂诉至法院。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货款77022.47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的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广东智友电气有限公司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广东智友电气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欠款77022.47元给原告佛山市南海锐太绝缘制品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收取86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东智友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并于给付上述欠款时一并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对于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406.33元,原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