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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右法执字第88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巴林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屈慧颖、李松宝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林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屈慧颖,李松宝,王玉荣,王爱民,宋淑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右法执字第884-3号申请执行人巴林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巴林右旗大板镇。法定代表人张廷玉,理事长。被执行人屈慧颖,女,汉族,职工,现住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李松宝,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王玉荣,女,汉族,退休职工,现住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王爱民,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宋淑梅,女,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红山区。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右民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的规定,于2014年8月18日,以(2014)右法执字第884号执行裁定,对抵押财产进行扣押,扣押了被执行人王爱民所有的位于红山区的商业房;扣押了王玉荣的位于红山区楼房及位于红山区车库,并责令被执行人在2014年10月18日前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15年3月20日委托赤峰乾圣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以1070510.00元、1034807.20元元为保留价进行第二次拍卖,现以流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王爱民所有的位于红山区商业房在第二次拍卖保留价1070510元的基础上降价18%,确定保留价为1877819元进行第三次拍卖。对被执行人王爱民所有的位于红山区商业房在第二次拍卖保留价134807.2元的基础上降价18%,确定保留价为848542元进行第三次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斯钦巴特尔审判员 陶 万 辉审判员 王 立 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查 干 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