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执行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郑金华与郑义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郑金华,郑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连执行字第92号申请执行人郑金华,男,194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被执行人郑义平,男,196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申请执行人郑金华与被执行人郑义平故意伤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7日作出(2014)连刑初字第39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据此于2015年1月16日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在期限内暂时难以执结。因此,宜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嗣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连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连刑初字第39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部分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何 晖执行员 陈乐光执行员 郑易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姜 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