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大冶执字第00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胡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执字第00351号申请执行人胡某,无职业。被执行人李某,干部。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李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登记为申请执行人胡某和被执行人李某共同所有的位于大冶市香格里拉家园房屋变更登记为胡某个人所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自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石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