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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诉前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宋荣印与红星塑业有限公司、李彦、XX健、张永魁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荣印,夏津红星塑业有限公司,李彦,XX健,张永魁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诉前保字第58号申请人宋荣印。被申请人夏津红星塑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李彦。被申请人XX健。被申请人张永魁。申请人宋荣印因借款合同纠纷,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宋荣印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红星塑业有限公司、李彦、XX健、张永魁款项136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物。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霍焕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