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越执民字第1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绍兴市越城区长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吕凤仙、绍兴市益欣进出口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市越城区长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吕凤仙,绍兴市益欣进出口有限公司,绍兴县万众纺织有限公司,绍兴市广森投资有限公司,吕荣林,倪晓蓉,吕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越执民字第1331号申请执行人绍兴市越城区长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长甫。被执行人吕凤仙。被执行人绍兴市益欣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荣林。被执行人绍兴县万众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荣林。被执行人绍兴市广森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洋。被执行人吕荣林。被执行人倪晓蓉。被执行人吕洋。原告绍兴市越城区长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吕凤仙、绍兴市益欣进出口有限公司、绍兴县万众纺织有限公司、绍兴市广森投资有限公司、倪晓蓉、吕荣林、吕洋小额借款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绍越商初字第4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被告吕凤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给原告绍兴市越城区长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绍兴市益欣进出口有限公司、绍兴县万众纺织有限公司、绍兴市广森投资有限公司、倪晓蓉、吕荣林、吕洋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告未按判决书履行,故原告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已轮候查封绍兴县万众纺织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绍兴市柯桥区湖塘街道宾舍村的土地(权证号15××27号)、绍兴县万众纺织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绍兴市柯桥区湖塘街道宾舍村的1-3幢房产、绍兴市益欣进出口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湖西路428号天马商务大厦1幢702室的房产、吕荣林名下位于江南世家小区6幢101、201、301的房产(权证号××号);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绍兴县万众纺织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浙D×××××、浙D×××××的汽车两辆,因尚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另,经查,被执行人均债务较多,原址查找无着。经查询各大银行,被执行人无较大金额存款,也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绍越执民字第133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颜 丰审 判 员 黄文松代理审判员 蒋维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