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立保字第00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富登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与李铁、郑钫瀚诉前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富登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李铁,郑钫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立保字第00237号申请人富登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QUAHBOONLENG,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蓓、胡聪,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申请人李铁,男,汉族,1972年9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7197209020011.被申请人郑钫瀚,男,汉族。1987年4月16日出生。申请人富登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铁、郑钫瀚发生合同纠纷,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铁、郑钫瀚名下价值人民币1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为此,申请人富登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如不对被申请人李铁、郑钫瀚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可能使申请人富登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李铁、郑钫瀚名下价值人民币10万元的财产;二、冻结申请人富登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富登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万元。申请人富登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小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肖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