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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初字第04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刘世华、谭厚伟等与钟凯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世华,涂巧,谭厚伟,钟凯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4030号原告:刘世华,女,汉族,1937年12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涂巧,男,汉族,1984年12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谭厚伟,男,汉族,1987年12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钟凯,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世华、谭厚伟、涂巧诉被告钟凯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世华、谭厚伟、涂巧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世华、谭厚伟、涂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世华、谭厚伟、涂巧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云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春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