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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上海农商银行金山支行与王大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农商银行金山支行,王大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566号原告上海农商银行金山支行被告王大东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农商银行金山支行诉被告王大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以被告已归还逾期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农商银行金山支行撤回对被告王大东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农商银行金山支行负担。审判员  谢荣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春燕 百度搜索“”